法律的主觀性:用人單位因下列原因辭退的職工,屬于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分析: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案件;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員計劃已報勞動行政部門;其他人,法律解析: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
更新時間:2023-04-24標簽: 裁員經濟性情形經濟經濟性裁員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