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分管的招標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五條 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向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辦公室審定;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百分比及結算辦法;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的,報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發出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公室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九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代理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由造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二)按照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基價及規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三)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投標管理費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五)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包干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