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出具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原備案單位,并告知物業服務人。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回執和備案的相關資料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具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的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到該物業服務人處工作;
(三)其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或者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予以監督。對于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通報全體業主,并向業主大會提出撤銷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建議。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自然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
(三)被判處刑罰失去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共同決定,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或者無正當理由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
(四)自行提出辭呈的;
(五)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處任職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成員從副主任中推選主任;副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成員從委員中推選副主任。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成員的變更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管理規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經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主任應當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業主委員會其他成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服務管理公共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通報會議議程,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未出席會議的成員可以以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業主決策網絡信息系統等方式參與表決;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須經成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全體參會成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在其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助,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改選、換屆,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