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中的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應當為實名投票。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事項。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現場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業主決策網絡信息系統等互聯網方式進行。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方式征求意見的,業主應當實名簽署意見,并由業主委員會將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具有約束力。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以適當方式告知全體業主,但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其他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為單數,其任期除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一般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四十五條 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也可以聘請法律、會計、評估等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上述所需費用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道正派、熱心服務、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履行業主義務,未拖欠維修資金;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未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處任職;
(五)其他可能存在影響公正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的情形。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人選推薦和審核把關。
社區黨組織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成員、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委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鼓勵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