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責任,一般為保證,一般保證指保證與主債務沒有連帶關系的債務,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于: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事先抗辯權,債權人不能在債務人合同期限到來后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只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來說,保證是補充。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于: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事先抗辯權,債權人不能在債務人合同期限到來后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只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保證合同中的保證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通用的保證 -0/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或者仲裁前,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平均人保證人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債務人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4.保證人書面放棄本段規定的權利。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責任,一般為保證。。一般保證指保證與主債務沒有連帶關系的債務。一般來說,保證是補充。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在主債務人的財產先被執行而沒有效力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被稱為預先抗辯權。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債權人難以要求其履行債務;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可以,保證人書面放棄上述權利。
I,general 保證1,保證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責任;2.在保證上,人有先訴權,即債務人只有在敗訴后才承擔責任,因法定情形可以主動放棄或敗訴,但不影響保證后向債務人追償;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4.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二。連帶保證1、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2.合同沒有約定的,先推定為連帶保證;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該人承擔保證該債務之日起計算;4.保證債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訴訟時效中斷,但同時中止。三。兩者保證的周期相同。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無約定的主債務到期滿6個月;3.保證的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債務的期限,視為無約定;4.有約定但不明確的,主債務2年到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