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你好,湖北人在東莞繳納社保,2月份3月份失業,為什么領不了失業保險呢。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怎么跟單位協商,失業保險怎么領,這個情況屬于勞動者被動失業,包括在領取失業金的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要同步具備兩個條件,第1個條件就是你正常參加失業保險,并且累計繳費年限在一周年以上,并且是你所在地,正常參加失業保險這種情況下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失業保險怎么領?
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怎么跟單位協商,失業保險怎么領?用人單位未足額發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按道理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失業金的,但與單位協商,就不一定如愿。能夠領取失業金主要是三個條件:1、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就業要求。第1、3條不難達到,關鍵是第2條,正常經營的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辭退員工或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因為由用人單位主動辭退或協商解除合同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員工存在過錯,
其它情形能夠領取失業金的離職情況大都使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實。單位既然不足額發工資,相信也不是一個非常遵紀守法的企業,不會輕易承認其違法事實并給你補償的,因此想要領取失業金,最好是做好協商不成進行勞動爭議的準備,如果放棄經濟補償金也許可行,未足額支付工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這個情況屬于勞動者被動失業,包括在領取失業金的范圍內。員工解除合同的理由為未足額支付工資,除了一般涉及勞動爭議需要收集的諸如勞動合同、工作證件、考勤記錄、入職表、工資發放記錄等等證據外,重點還有工資標準的證據,如何證明單位沒有足額發放工資的問題,否則員工的解除理由就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符合事實,
2、湖北人在東莞買社保,2、3月份失業,為什么領不了失業保險金?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樓主你好,湖北人在東莞繳納社保,2月份3月份失業,為什么領不了失業保險呢?領取失業保險要同步具備兩個條件,第1個條件就是你正常參加失業保險,并且累計繳費年限在一周年以上,并且是你所在地,正常參加失業保險這種情況下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第2個條件就是必須是非本人意愿離開工作單位的,也就是說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可以,但是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不可以的。
所以說看看你符不符合這兩方面的條件,當然你是湖北人,這個沒有問題,因為你在哪里參加工作就應該再哪里參加社保,那么你既然在東莞參加社保,其中是包括了失業保險,如果說累計繳費年限在一周年以上,并且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或者說裁員,或者說各類原因解除你勞動合同,而不是你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那么都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