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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什么是征收土地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9 16:37:10 編輯:阜陽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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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補償的行為。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

什么是征收土地

2,土地征收的條件是什么

征收的條件就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只要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進行征收。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土地的,可以對房屋進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同時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對農村的土地進行征收,都是說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征收。還比如憲法,《物權法》,都規定了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

土地征收的條件是什么

3,什么是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什么是征用土地

4,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區別

通俗的講,征收就是給你一筆錢,這塊地跟你以后沒關系了。征用,就是可能要給你一筆錢,暫時借過來用一下,用完再還給你。根據《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包括土地在內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征用集體所有和個人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征用的年限給予補償。這是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5,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區別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6,征收土地需要什么手續

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7,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有什么區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補償的行為;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并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后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二者之間的具體區別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的區別   近來,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后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的情形,統稱“征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征收、征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系,2004年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作了修正,緊接著又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除個別條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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