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法律是一種從整體到個體的推理,歸納方法是從個體到整體的總結,一般來說,演繹推理的前提數是確定的,歸納推理的前提數是不確定的,演繹method:與歸納method相反,是從已有的一般結論或一般事物推導出個別結論的方法,演繹推理的結論與前提的聯系是必然的,歸納和演繹主要有兩個區別:1。
兩者的含義如下:歸納方法:是指從眾多的個案中獲得一個較為普遍的規律。這種方法主要是根據收集到的現有數據,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得出一個總的結論。演繹 method:與歸納 method相反,是從已有的一般結論或一般事物推導出個別結論的方法。從較大的范圍,逐漸縮小到所需的具體范圍。簡介:歸納推理是一種從個體到一般的推理。從關于個別事物的某個角度到更大的角度,從特殊的具體事例推導出原理的一般原理和解釋方法。自然界和社會中的一般,都存在于個別和特殊之中,并通過個別而存在。一般存在于具體的物體和現象中。所以,只有認識了個體,才能認識一般。
演繹一個推理的例子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三段論:每個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會死。歸納推理的例子很簡單:燕子會飛,黃鸝會飛,天鵝會飛,丹頂鶴會飛。歸納和演繹主要有兩個區別:1。演繹推理是從一般知識的前提推導出一個特殊知識的結論,簡單點就是從一般到特殊的過渡;歸納推理正好相反。它是從某些特殊知識的前提導出的一個一般知識的結論,即從特殊到一般的過渡。2.演繹推理的結論不會超出前提所確定的范圍,只要前提為真,結論也必然為真;歸納推理的結論(complete除外歸納 reasoning)超出了前提所確定的范圍,也就是說不能保證前提是否為真或者結論是否為真。
3、 歸納法和 演繹法的區別區別如下:1。分類不同,歸納法律結構中有時間順序型、結構順序型和重要性順序型模式演繹法律結構中有標準型和常見型模式。2.思維方式不同,歸納方法是從個體到整體的總結。演繹法律是一種從整體到個體的推理,3.結論中確定的知識范圍不同。演繹推理是個體知識從一般原理的推演,其思維過程是從-一般到個體;歸納推理是從個別或特殊知識中概括出一般結論,其思維過程是從個別到一般,一般來說,演繹推理的前提數是確定的,歸納推理的前提數是不確定的。演繹推理的結論原則上不應超出前提所涵蓋的范圍;和歸納推理的結論,——一般都超出了前提的范圍,演繹推理的結論與前提的聯系是必然的。只要前提為真,形式有效,其結論必然可靠;和歸納推理的結論和前提之間的聯系不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