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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場監管公示系統,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怎么填寫樣板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10 15:15:58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怎么填寫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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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怎么填寫樣板

2,什么是工商年報制度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個體工商戶應注意填寫年度報告表:一.范圍和時間個體工商戶(已撤銷、注銷、遷出、改制的除外)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2013年、2014年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年度報告中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二、宣傳方式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報的,應當提交電子年報,并通過天津市市場監督委員會網站或者市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個體工商戶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的,可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辦提交紙質年度報告,或通過天津市市場監督委員會網站或天津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電子年度報告。三.提交的內容和注意事項(一)行政許可的取得和變更情況;(二)生產經營信息;(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4)聯系方式等信息;(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四.提交流程(一)在線提交年度報告的程序1.進入天津市市場監督委員會網站或市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2.點擊進入“個體工商戶年報”3.用戶注冊4.用戶登錄5.按要求填寫個體工商戶年報表。6.確認記錄的內容沒有錯誤或遺漏。7.選擇是否公開年報信息。8.提交年度報告(二)提交紙質年度報告的流程1.從負責登記的工商局領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表。2.按要求填寫個體工商戶年報表。3.提交紙質年報和書面材料。4.領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領取通知書》。書面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五)信息校正(1)修正時間信息更正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時間和理由。(二)糾正過程1.在線年度報告更正流程(1)進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員會網站或市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2)點擊進入“個體工商戶年報”(3)用戶登錄(4)填寫修改的原因和項目。(5)修改年度報告內容。(6)提交修訂后的年度報告。2.紙質年報的更正流程個體工商戶向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信息更正申請表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不及物動詞法律責任(一)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截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年度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年度報告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未按規定報送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自每年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予以公示。(2)年報公示結束后,市場監管機關將對個人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簽抽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發現無法通過注冊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聯系個體工商戶,年報中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名稱,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3)市場監管部門不配合抽查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抽查結果記錄在抽查后的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中。最后,當你知道這些以后,但是卻還沒有進行年報的時候,不妨找到小編,我們這里會有專門的服務讓你放心。

什么是工商年報制度

3,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規范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狀況的信息,以及市場主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推進、監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擔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市和區縣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整理、錄入本機關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由市級行政機關匯集后向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  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業務系統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開展數據核查。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應當對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整理、錄入、歸集、公示的信用信息應當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在內容上一致,并按照數據規范要求保證數據質量。  市場主體報送、公示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合法,并承擔因報送、公示錯誤和遺漏引起的法律責任。第九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免費查詢。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規范要求,歸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由市相關行政機關共同編制,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單位研究審定。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共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供,不能提供的應當作出明確答復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歸集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一)主體登記信息,即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設立市場主體并從事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即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業績情況信息,即市場主體獲得國家、省部級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市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產生、變更后及時整理、錄入、歸集,并于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發現報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修改;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修改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場主體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時,應當公示修改后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時間與理由。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市場主體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依法履行職責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時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4,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登記及其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市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范,建設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業務系統。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相關部門從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登記管理業務協作,提升登記服務效能,推動市場主體更多登記事項無差別辦理。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在登記場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和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行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逐步實現網上登記系統自動比對、自動核驗、智能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登記咨詢、引導、協助辦理等服務。第八條 市場主體可以自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領取紙質營業執照。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第九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本市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外有多個符合規定的實際經營場所,可以自主選擇在登記地或者其他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多址信息,免于設立分支機構。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跨登記機關轄區遷移登記,應當優化程序,減少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升登記便利度。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時,與該登記事項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關實體權利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已經被受理,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受理證明文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歇業備案信息共享至相關部門,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配合。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檔案在線查詢服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依法查詢和使用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和其他應當自行公示的信息。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監督檢查信息公示工作,還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以下信息:  (一)人民法院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  (二)人民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辦理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變更,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多址信息申報中作出虛假承諾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或者備案的。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申報登記中以作出虛假承諾等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5,天津網約車管理信息系統

天津網約車管理信息系統   今后,為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實際人員、車輛情況的管理,管理部門還將把網約車系統數據統一納入監管平臺,利用數字化手段進行有效監管。以下是我整理的天津網約車管理信息系統,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主旨】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除遵守《辦法》外,還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運價】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發展改革、通信、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商務、工信、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對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認定,凡符合條件的,應出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   第七條【平臺申請條件】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應符合《辦法》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符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要求;   (三)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服務器不在本市的,服務器數據應當在本市同步備份并接受有效監管;   (四)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五)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平臺申請材料】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服務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設施、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的證明材料;   (五)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平臺許可程序和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第八條第(四)項中的規定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暫行辦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決定。   第十條【平臺備案及注銷】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或服務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車輛許可條件】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8升,軸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或網約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車輛許可材料】擬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統一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車輛運營申請表;   (二)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車輛產權屬駕駛員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及有效委托手續;   (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車輛許可程序】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持《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行車記錄裝置。   申請人持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設備勘驗證明,至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車輛許可期限和退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平臺經營者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駕駛員個人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駕駛員許可條件】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駕駛員申請材料】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駕駛證、學歷證明及復印件,本市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駕駛員許可程序及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可通過網上審批平臺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十五條第(四)、(六)、(七)、(八)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對第十五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須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注冊有效期限為3年。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平臺服務規范】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確保技術、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將車輛信息和營運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簽訂協議的,應包含工傷保障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   (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六)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七)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應建立乘客服務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   (九)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公示作價辦法,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一)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十三)完成客運管理機構下達的運輸保障任務;   (十四)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服務規范】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九)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場站攬客;   (十)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乘客規范】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部門監管職責】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完善監管手段,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相關部門監管職責】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經營活動監督檢查,防范并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防范并查處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信用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相關人員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業績情況等相關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約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私人小客車合乘】本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事先在互聯網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中發布個人駕車出行信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非營運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合乘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合乘服務分攤費用超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的,按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法予以處罰。   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限行規定】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條【執行日期】本暫行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拓展   天津網約車駕駛員證辦理流程   第一步 用戶登錄系統提交人員信息   第二步 通過審核(包括初審3個工作日,公安審核10個工作日)的駕駛員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步 考試合格且在申請有效期內的駕駛員登錄系統提交相關電子材料   第四步 審核合格后顯示已領證狀態,申請人下載“道路運輸電子證照”app自行申請電子證照,審核未通過的,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   天津網約駕駛員證、運輸證申請全程網上提交電子信息、提交電子材料,不需到窗口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申請表(申請表需打印后粘貼近期免冠一寸彩照、簽字、按紅色手印);   2、身份證原件(正反面);   3、駕駛證原件(正副本);   4、初中以上學歷證原件。   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溫馨提示:   網約駕駛員申請有效期為90天, 自駕駛員網上提交信息開始計算,90天內未辦理完畢需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時,如駕駛員已通過考試且成績在有效期內(考試成績有效期三年,通過時間以考試主管部門時間為準),則該次申請無需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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