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報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對報請審查的裁量基準,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本辦法要求對裁量基準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
第九條 (裁量階次)
裁量基準應當列明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并劃分三個以上裁量階次,對每一階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種類、幅度等作出規(guī)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的,從輕處罰適用于警告或較小數額的罰款,從重處罰適用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第十條 (罰款處罰)
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jié)在幅度范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三)只規(guī)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guī)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確定。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huán)境保護等違法行為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不予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從輕或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較少的;
(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六)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
(七)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無同類違法行為記錄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基礎上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兩年內,累計發(fā)生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經行政機關書面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huán)境保護等,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
(八)違法手段和后果比較嚴重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處罰情節(jié))
從輕、從重處罰,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幅度以內處罰。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幅度以下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且不具有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適用最低處罰額度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章 裁量實施
第十五條 (糾正違法)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六條 (職能分離)
建立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工作機制。由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經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后,再報請機關負責人審查或集體討論并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