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須全部進行測評,其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體能測評實行全程錄像。招生條件如果公安部發布新的標準,以最新頒布的標準為準。
第十九條 報考普通類本科和'專升本'的考生不參加招生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但參照提前本科批次專業招生標準,適當放寬身體條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勻稱,身體健康,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無傳染病等。
第七章 錄取批次
第二十條 山西警察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分3個批次。普通本科公安類11個招生專業-偵查學、治安學、公安管理學、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警務指揮與戰術、禁毒學、經濟犯罪偵查、公安情報學、公安視聽技術,在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院校進行錄取;普通本科2個招生專業(非公安類)--法學、信息安全,在第二批本科B類院校進行錄取;'專升本'專業招生在'專升本'第一批次錄取。
第八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山西警察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招辦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二十二條 山西警察學院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為山西省本科第二批B類錄取線。
第二十三條 本科提前批次公安專業招生在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合格的基礎上,根據所報志愿進行專業投檔,充分按照志愿優先的分專業原則,堅持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未按照志愿錄取的考生,若服從調配,可調整到相近專業錄取。未被提前批次公安院校錄取的考生不影響普通批次院校的投檔錄取。公安專業女生錄取比例不超過15%。
第二十四條 報考非公安專業普通本科和'專升本'的考生
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參加招生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學院通過網上閱檔查看考生身體條件,若考生自身情況和報考信息與我院招生條件不符,將予清退。因此而耽誤考生上其他學校,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入學復審復查。根據教育部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公安部有關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規定,新生入校后,學院在1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考察復審、檔案復核和體檢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學院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錄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廳、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錄取結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廳統一規定的形式和學院網站向社會和考生公布。《錄取通知書》一律用快遞郵寄,錄取通知書簽發人為院長張惠選。
第九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以及書本費等。我院嚴格按照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文件精神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如果省發改委制定新的收費標準,以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章 管理 獎勵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嚴格的警務化管理。以培養'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應用型、復合型公安專門人才為目標,滿足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增強學生職業適應能力,努力培養優良學風,鼓勵學生創新創業。
第三十條 學院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藍盾英才獎勵基金'和'愛爾眼科獎學金'。德智體美勞綜合表現優異的,經評定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有完善的勤工助學和特困生國家助學貸款等制度,學生在校期間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資助項目。
第十一章 畢業 入警 就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經考試合格,符合畢業要求的畢業生,學院將頒發通過教育部網上學籍學歷注冊的'山西警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山西警察學院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9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和公安部《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文件精神,建立公安院校招生與公安機關招警協調機制,確保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成為公安隊伍補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學生畢業前,公安專業畢業生參加公安部統一組織的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招錄人民警察(公務員)考試,根據考試成績,經人民警察招錄程序,擇優錄用,確保絕大多數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通過招警考試進入公安機關就業。
第三十三 普通本科畢業生可參加面向社會的公務員、企事業人員錄用考試,也可通過參加面向社會招錄警務輔助人員(輔警)考試和其他各級各類招聘考試進行雙向選擇,實現就業或自主擇業。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351-2953777
郵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網址:www.sxpc.edu.cn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