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10個月=60065元
八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7個月=42045.5元
九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4個月=24026元
十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2個月=12013元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10個月=60065元
八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7個月=42045.5元
九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4個月=24026元
十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2020年為72078元/年÷12個月×2個月=12013元
注意事項:
1.2019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2078元,月平均工資6006.5元,2020年尚未出統計數據。
2.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05
停工留薪期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原工資福利待遇”《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浙勞仲院[2012]3號)中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06
停工留薪期護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07
評殘后護理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
08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其中,杭州市主城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第一檔2010元;桐廬縣為第三檔1660元,這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09
醫療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意:《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六條:在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工傷醫療費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