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成都購房落戶新政策
在成都市購買商品房面積在90㎡以上,且不間斷繳納社保1年以上;在成都市購買商品房在90㎡以下,需取得房產證原件,且2年社保和2年居住證者缺一不可,可辦理購房落戶。具體條件如下:
1、交房入住以后,在成都市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積在90㎡以上(房產局備案時間在6月1日后),且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可以購房落戶。
2、交房入住以后,在成都市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積在90㎡以下(房產局備案時間在6月1日之前)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產證原件”),且在成都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年及以上連續不間斷,依法登記并取得2年以上居住證(即2年社保和2年居住證,二者缺一不可),可以辦理購房落戶。
7. 成都購房入戶口新政策2021
2021年成都購房資格
1、購買一、二圈層的房需要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1)戶口:有該區域連續兩年及以上戶口
2)社保:兩年及以上在該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
3)戶口+社保:落戶不滿兩年,成都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一年及以上(落戶+社保1年)
2、購買二套房注意:兩人及以上的家庭購房:在成都有1套房或沒有房才能購買新房,若是已有兩套房則不可再購買。單身或非成都籍家庭只有在成都范圍內無房才能再買房。
3、購買三圈層的房需要:有本市戶籍,非本市戶籍的應在本市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月以上
4、剛需優先搖號、優先選房,12月4日更新后,成都各資格可購買資格范圍。
8. 成都市購房遷戶口新政策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
2.應屆專科生。
3.技能人才。
4.積分。
9. 成都最新入戶政策購房政策最新消息
(一)遺屬補助的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中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并建立了撫恤金自然增長機制。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后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遺屬補助政策調整
說明: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活工資)兩部分組成。
2020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全國最新遺屬補助標準 2020年遺屬補助政策新規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后,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準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后,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后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后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準后,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