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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線管理法規,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哪個版本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5:49:48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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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哪個版本的

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2008年的。
意思就是當規劃塊狀綠地為該項目的代征綠地,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時,建筑后退規劃塊狀綠地的距離不小于5米,其余情況(包括該規劃塊狀綠地不屬于項目代征綠地—當然也不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了)按第3.2.3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只需考慮各類建筑后退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的規定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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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介紹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共六章、九十九條(含附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而制定的,適用于該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四川悅華置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招聘職位 公司行業:物業管理/社會服務業 公司性質:私營.民營企業 公司規模:1000人以上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 所在地區:四川省成都市 地址1:集團西南總部:雙流臨港路3段18號銀泰花園物業樓 聯系人:陳陽莉女士、趙雯霖女士、姚丹女士; 郵編:610021、聯系電話:028-85882500-8805或8809; 成都市錦江區帆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環路東五段10號工商銀行大樓5樓 工作地點 成都 電話 028-84511021
不明白啊 = =!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介紹

3,成都做物業管理常用的國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07/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10/01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2007/10/01 物業管理條例 2004/10/01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2004/09/06 建設部關于印發《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9/06 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7/05 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4/05/18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05/01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2004/01/06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關于印發《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試行)的通知 2004/01/01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003/10/17 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理解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3/09/01 物業管理條例(已被修正) 2003/09/01 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2/02/04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權限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1/12/07 國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2000/05/25 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評分細則 2000/01/01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1999/10/04 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1998/09/23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1998/06/09 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 1997/08/29 建設部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房改售房與物業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 1997/01/01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996/03/01 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4/01/01起失效) 1995/05/01 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5/05/01 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1994/04/01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1993/09/0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1992/07/01 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1991/08/01 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物權法、成都物業管理條例
趕得及活動按時交感神經古生界電風扇的的
民法

成都做物業管理常用的國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4,市政管線綜合施工要點

排水管道的施工管理及其要點 (來源《建筑人家》網站:http://www.jzrhome.com/read.php?tid-3196.html) 為了遵照國家規范,保證工期和質量完成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任務,結合本人二十多年來的施工實踐,對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提出下列九點意見,共同行參考。一、 熟悉圖紙開工前首先必須了解圖紙、熟悉圖紙,以免開工會忙中出錯。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1、 會同甲乙丙三方圖紙交底。2、 到現場結合圖紙了解工程的基本全貌,比如管線長度,管線走向,管材直徑,檢查井位數量等,還有與工作面開挖有關的地形、地貌、地物等。3、 最好依照圖紙確定的樁號走向水準測量復測一遍,避免出錯。因為圖紙設計前所提供的地形資料有個時間差的問題,有可能因時間而發生地形變化在所難免影響到工程預算造價問題,千萬不可忽視。4、 每百米左右設置一個水準高程參照點,建立起準確的水準高程控制網,便于對管道施工進行測量。但須經閉合檢驗測量正確無誤符合國標方可使用。有關控制網點樁點必須牢固地設置在顯而易見又不致丟失和不易遭受埋沒破壞的位置為宜。二、 排水故障 開工前,除保證三通外,結合管線走向及施工開挖工作面和堆土堆料所占場地與地形、地貌、地物等,還有交通問題都要仔細查看。妨礙施工的任何因素都要讓人筆錄,及時向領導匯報,呈請有關單位或部門協助排除。這些都容易察覺發現。有些地下隱弊物工程和設施。比如:上下水道,電線、電纜、暖氣溝,煤氣管道,以及人防工程等不易發現,有可能在施工中發現或被告知,稍有不慎,都有可能發生不幸的遭遇。另外,管線有時與城市交通道路交叉與林帶交叉,與水渠交叉,這些都是絲毫不可忽視的障礙因素,開工前就應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解決。還有環境衛生部門,因拋土和拉運材料造成對環境道路清潔的影響都有章可查的。值得提前就要重視的問題,與林帶與水渠交叉,在未正式開工之前就應根據工期和用水、通水的矛盾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比如提前順水流方設置安放一根排水管,以備應急通水澆灌又不影響施工,如過水量較大,則需在管徑和根數方面考慮,安放時要保證質量和通水安全,讓我們的排水管道從其下順利施工穿行。該處開挖寬度不可大于1米,讓管道或從其下穿洞而過,安裝吊管特別小心不要相撞,最好在不通水時進行施工吊管更為穩妥。三、施工放線地面可見障礙排除后,即可照圖打樁撒灰放線。要考慮中心線,邊坡系數加寬后因開挖受限制,開挖面非便窄不可就要考慮溝槽內設置支撐保證安全施工,以免塌方傷人造成事故。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管道與道路交叉的部位要會同主管部門協商,采取必要措施(如封閉路段或半封閉、掛紅燈)我方要配合選派得力人員晝夜值班、加緊連續施工,力爭在最短最快的時間內保證質量,保證按時完成。四、管溝開挖注意邊坡放坡的科學合理性既要安全又要經濟。特別注意溝內不得超挖,對于超挖部分要仔細回填夯實,嚴禁低洼進水積水,嚴禁夯填中使用腐殖土,垃圾土,淤泥等。個別因放線受限制開挖較小或土質很差的部位,要考慮設置支撐,千萬不可大意。 五、施工測量這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貫穿整個工程始終。必須設專人專項完成這項工程。保證及時準確無差錯地完成。為保證每道工序完成后經檢測數字無差錯。我們自檢自測的工序中要求允許偏差精度比規定的在提高50%。

5,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問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護,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供水管道周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五)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第三十條 在公共供水輸配管道保護區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納入當地城市供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更新改造。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管網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維護。城市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管理和維護。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保養、校驗核準結算水表。用戶應當負責結算水表及附屬設施的日常保護。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通知用戶。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計劃更換設備或者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報經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通知用戶方式應當采取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戶知曉的方式。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供水的各類井蓋、樁栓等應當符合養護規范,保證公共安全。城市供水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水,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城市供水企業執行搶修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產權人。供水企業搶修完成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時,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6,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7,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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