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身體健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會同公安機關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工作。
取得我市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人員,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從事運營服務的,仍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乘客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第三方經營合作商共同承擔社會責任,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做好新增駕駛員的經營風險提示。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三方經營合作商不得以虛假、夸大宣傳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欺騙、誤導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營運。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我市的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企業營運安全管理、內部安全保衛、治安防范、網絡安全等主體責任。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檢查并保存服務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和保險購買記錄,監控并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證提供服務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營運載客汽車的相關要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始終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駕駛員退出所在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10日內完成退出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記錄,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行承擔經營服務的主體責任和經營風險,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責任和風險。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建立駕駛員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對駕駛員進行統一培訓,教育培訓應當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并定期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并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應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