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高考被冒名頂替,被頂替者符合取得國家賠償的條件的。24年前(1996年)被頂替者王麗麗,報考聊城農業學校,畜牧獸醫專業,行政責任是嚴格責任,行政行為是導致被頂替的直接原因和近因;頂替者的行為是導致被頂替的起因,間接原因和遠因。
1、你認為山東頂替上學者應該受何懲罰?被頂替者應該得到何補償?
陳女士和茍晶事件是兩碼事。后者基本對當事人沒有造成“傷害”,當然沒有必要補償,前者就不一樣,陳女士被頂替事件是一些“臟官”利用手中的權力踐踏法律欺壓弱勢群體的事件,民恨極大。必須嚴懲,同時陳女士受到極大傷害,給她的人生蒙上陰影,改寫了她的美好人生。必須賠償各種費用幾十萬元,由參與造假作假者和頂替者共同賠償。
2、山東頂替案終于還被頂替者公道,但是怎么被發現被頂替的呢?
只要有認真二字,有責任擔當,再大的案件,再難的頂替事件也會水落石出,從嚴治黨,依法治國是一股無窮無盡的力量,人民擁護,順乎民心。一是要相信廣大辦案人員信心和決心,相信他們辦案效率和智慧,二是形勢在飛躍發展,科技時代的科技手段,使辦案效率更高。這場遲到的正義已經回到人民中間,還受害者一個公正,一個公道,還是中國法律的偉大,
3、山東頂替案,頂替者的違法所得工資可不可以追回?
頂替他人學籍上學的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借用別人的學籍,名字是別人的,成績是個人的。過去因為考中師或者中專不要復讀生,有些人學習差,就輟學了,而那些復讀生,就借用了這些人的學籍。里面到底是怎么操作的,也不是很清楚,學校和管戶籍的人員必參與其中,還有一種情況,比如山東冠縣的陳春秀,山東省聊城的王麗,他們都是受害者。
他們都參加了考試,也都通過了考試,只是自己多年苦讀的勝利果實,被別人摘取了,這個冒名頂替者對對方影響很大,改寫了對方的人生軌跡。王麗麗1996年考入聊城農校,當時是一所中專學校。,如果畢業了,王麗麗肯定有一份正式的工作,而假冒王麗麗的陳某,拿著人家的通知書,頂著人家的名字,堂而皇之的就去了。后來到街道辦事處工作,
2016年,單位對員工身份進行調查,這時,需要王麗麗的配合。無奈之下,陳某某找到了王麗麗,想讓王麗麗的家人配合她,欺騙組織調查,懇求王麗麗的父親承認她是女兒,可是王家沒同意私了,窮死也不要錢,就想要個公平。還自己一個公道,得知真相后,王麗麗進行了舉報,頂替者已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那么問題就來了,頂替者陳某某所在單位向陳某某繳納社保已有22年之久,是否退回,或者有的網友說退給王麗麗?我理解大家的憤怒的心情,覺得陳某某身上的一切都是挪用別人的東西得來的,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如果這是違法所得,要從國庫中追回,決不給王麗麗。那么就有可能被收回國庫,這種可能不是沒有,她已經收到了用人單位支付給她的勞動報酬,這估計很難追查,但是陳某的單位所交的社保,就算不追回國庫,你說她憑什么領取,現在的社??ê蜕矸葑C合二為一,那她所有的名字都是王麗麗的名字,她現在不叫王麗麗,這個身份證也要注銷,為什么她要領取這個社保呢?因此,收回國庫的可能性很大。
有人覺得怎么他們冒用了別人的學籍,不是違法嗎?我國刑法沒有相應的犯罪規定,冒充大學代課不構成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不構成犯罪,但是頂替者涉嫌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盜用身份證件罪,其他協助她犯罪的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徇私舞弊罪等,等待調查清楚后都會按罪處理。如果王麗麗對陳某某不滿意,想要賠償,她可以起訴她,但賠償不多,幾萬元的補償就結束了,
有人敢這樣做,根本原因是牽涉到利益。另一個原因是處罰太輕,因此,我們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在保護受害者利益方面,也應該增加賠償,如果膽敢徇私舞弊,東窗事件發生時,將受到嚴厲懲罰,從而敲響警鐘。這些假冒者和被假冒者當初都是學生身份,他們都是孩子,管教他們的是他們的父母,懲罰不應該只針對冒名頂替者,而應該針對這件事的所有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