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上海 > 閔行區 > 上海市政府 住房 廢止,上海房屋過戶費要多少錢

上海市政府 住房 廢止,上海房屋過戶費要多少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12:09:3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房屋過戶費要多少錢

看的,看您面積,每平方米乘以2.5元,加上一些零零散散的費用,上下家加起來不超過1000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不明白的可以繼續追問!希望可以列為最佳答案!
過戶不貴一平米一元五角

上海房屋過戶費要多少錢

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01年1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徐匡迪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       企業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72件規章:  1、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辦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上海市技術轉讓實施辦法(1986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上海市擴大地方獨立科研自主權的暫行規定(1986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上海市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管理辦法(1988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上海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996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上海市城鎮企業職工門診急診部分項目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7、上海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8、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上海市財稅工作人員違紀處分暫行規定(1988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0、上海市旅游發展附加征收辦法(199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上海市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1988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2、上海市租賃業務外匯管理規定(1988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3、上海市關于聯營合同的若干規定(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4、上海市公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5、上海市多層次傳銷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6、上海市零售商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7、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區開辦商業網點的暫行規定(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8、上海市外地投資企業若干規定(1988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9、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1990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20、上海市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21、上海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1983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2、上海市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辦法(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3、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支援郊縣鄉鎮企業暫行辦法(1988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4、上海市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的暫行規定(1992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5、關于本市開展補償貿易的辦法(試行)(1982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26、關于上海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27、上海市事業單位登記辦法(1996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8、關于上海浦東新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29、上海市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0、上海港保護水底電纜暫行規定(1955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1、上海市城鄉規劃、建設用地、建筑執照審批程序的暫行規定(1986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32、上海市地名管理辦法(1993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3、上海市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管理暫行辦法(1986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4、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5、上海市帶征土地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6、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7、上海市企、事業單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經租的暫行規定(1991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38、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9、上海市房改資金金融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0、上海市房改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1、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2、上海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4、關于本市商品房開發和銷售若干問題的規定(1995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45、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6、上海市郊區公路管理暫行辦法(196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7、對擅自裝載化學危險物品通過越江隧道的暫行處理辦法(1978年4月14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準)  48、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9、上海市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暫行辦法(1964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50、上海市鐵路專用線日夜裝卸車辦法(試行)(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1、上海市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補充規定(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2、上海市地鐵管理辦法(1993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3、上海市專線車客運管理辦法(1994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4、上海市管理蘇州河駁岸和防洪墻暫行辦法(1963年6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5、關于新劃市區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暫行規定(1990年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6、上海市承接國外設計施工單位委托的建設工程任務收費辦法(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7、上海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199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8、上海市內河貨物運價規則(198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9、上海市鐵路貨物疏運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0、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1、上海市高等學校校(院)長試行工作條例(1980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2、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辦法(1981年5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3、上海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審批試行辦法(1983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4、上海市獎勵干部、工人業余學習試行辦法(1985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5、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實施細則(1989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6、上海市音像市場管理辦法(1993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7、上海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8、上海市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9、上海市印鑄刻字業管理規定(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0、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1、上海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1986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72、上海市實施行政復議條例若干規定(1991年8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d24626--010223xjk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辦法

3,上海租房難

呵呵 是的阿  房價高 想找個既便宜有稍微好點的  難阿  隨便弄個老公房都要近千了
靜安。。。。。500.。天方夜譚。。。除非1室里面住3人。。
回樓主,靜安區沒有豬圈所以500元別想了
如果在靜安區的話要500的價錢只能是跟朋友住同一間.靜安區是市中心啊,別想得太容易了
500元。還靜安區。。。。。。。。不可能。。。。。。。。。。。。。要么你和3,4個人一起合租。。。。還有點可能。。。。。
深有同感呀 難租到房呀 我找了好久哦 都沒找到合適的。

上海租房難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務;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發,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違規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執行、協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5,上海公積金可以提現嗎

一、  上海公積金可以提現。但是,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公積金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專門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已有住房且有房產證:持房產證(須是本人的)、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去公積金中心領取并拿回單位蓋章且填寫單位的公積金帳號;規模大的單位一般財務部門會存有這樣的表格)、本人的身份證,到所在城市的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然后到銀行支取(公積金中心會告訴你是哪家銀行)。  2、貸款購房:持購房合同、購房貸款合同、還款明細(銀行打印的,最好事先咨詢一下貸款行和公積金中心,需要多長時間的還款明細)、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
法院公告送達被告人還是不理睬解決如下:1. 兩個月內吧,如果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2.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1) 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2) 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3. 公告方式的話,判決之后還要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然后就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前提是被執行人必須有相應的財產可供執行,所以你應當盡量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必要時現在就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保證你到時候能獲得應得的賠償。

6,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市民申請編釘門弄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     市民申請編釘門(弄)牌暫行辦法》等115件規章的決定      (1997年9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號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115件規章: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市民申請編釘門(弄)牌暫行辦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上海市伊斯蘭教人民三大節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稅及放寬檢驗標準辦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發布重要新聞與加強新聞報導的暫行辦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上海市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車申請報廢暫行辦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上海區港務管理局關于處理違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暫行罰則(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7、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的補充決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上海市滅火機廠商管理暫行規則(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診治疾病優待暫行辦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處理居民失蹤迷途的規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1、關于各單位向里弄組織了解情況的辦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財政局關于拾獲遺失物品處理的暫行規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暫行辦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時期封閉及管制交通暫行規則(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5、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暫行規定(1955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6、上海市房地產稅暫行稽征辦法(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7、上海市企業工廠保健站設置中醫業務暫行辦法(195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18、上海市企業工廠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辦法(195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19、上海市死病畜禽車運費及補助費核發辦法(195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0、上海市大樓公寓高層建筑使用管理規則(195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1、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擊事故調查暫行辦法(195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試行)  22、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暫行辦法(1958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3、上海市工業企業消防組織暫行規定(1958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運規則(1962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5、上海市民辦學校暫行辦法(1962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26、上海市高等教育局關于安排高等學校學生生產實習的幾點意見(196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轉)  27、上海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28、上海市里弄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29、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于里弄委員會協助推行行政業務工作的若干規定(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0、上海市工農業產品技術標準管理實施辦法(1963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1、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于各單位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1964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2、上海市城市交通規則實施辦法(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3、上海市機動車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4、上海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5、上海市行人、乘車人員和沿街居民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6、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自來水水源衛生防護暫行條例(196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37、上海市廢舊有色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家經濟委員會批準,同年9月4日上海市經濟計劃委員會發布試行)  38、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6月30 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39、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橋梁暫行辦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0、上海市公共道路開掘路面管理試行辦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1、上海市各系統單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42、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辦法(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3、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調整方案(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4、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1978年7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準試行)  45、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實施辦法(1978年11月25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6、上海市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助暫行辦法(1979年8月28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準)  47、上海市革命委員會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規定》的通知(1979年11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發布)  48、關于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辦法(1979年12月2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準)  49、上海市地方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1980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0、小型無線電設備使用管理暫行規定(1980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1、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辦法(1981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2、上海市關于加強兩輪摩托車和機踏兩用車管理的規定(198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3、關于處理本市財貿系統職工貪污盜竊行為的幾項規定(1981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4、上海市醫院實施兩種醫療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5、上海市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198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6、上海市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83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7、上海市牲畜交易稅施行細則(1983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8、上海市工業企業有毒有害作業衛生監督辦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59、上海市郊縣建筑企業承擔市區建設任務的暫行規定(1983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0、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的試行辦法(198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1、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辦法(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試行)  6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華僑捐資舉辦公益事業的若干規定(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3、關于本市國營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單位經濟改革試行辦法(198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64、上海市利用外資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198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試行)  65、上海市公路運輸管理辦法(1984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6、上海市團體人壽保險辦法(198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準)  67、關于從本市廠礦、企事業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優待的暫行辦法(1985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8、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69、上海市主要物資分配供應辦法(1986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產局、稅務局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1986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1、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辦法(1986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試行)  72、關于加強市區空關新建住宅管理的暫行規定(1986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3、上海市普及義務教育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4、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申請和審批規定實施辦法(1986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5、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私有房屋買賣管理工作的批復(1986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76、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77、關于貫徹執行《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1987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8、上海市制止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1987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9、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經營中藥材管理辦法(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80、上海市婚前健康檢查暫行辦法(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81、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2、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83、上海市抵押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  84、上海市抵押外匯貸款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發布)  85、上海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6、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87、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辦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8、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9、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產經營管理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0、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1、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2、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暫行辦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托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4、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公證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5、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6、上海市征兵工作懲處規定(1989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97、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8、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價格管理辦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9、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00、上海市加強工業消費品和醫藥批發商業管理的暫行規定(198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1、上海市飲料產品準產證試行辦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2、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3、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施行細則(199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4、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5、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06、關于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辭職處理的意見(199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107、上海市繼續鼓勵發展對外來料(件)加工裝配等業務的若干規定(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108、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9、上海市對外民間勞務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0、關于進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試點的規定(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111、上海市消防監督管理處罰辦法(1993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2、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處罰辦法(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3、上海市審計師事務所規定(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4、上海市財產拍賣規定(199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5、上海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上海經濟適用房可以貸款嗎 根據年限判定

上海經濟適用房可以貸款嗎?上海經濟適用房若是貸款必須在5年以上,由于5年以內的經濟適用房沒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各銀行不對5年內上海經濟適用房發放貸款。而5年以上的上海經濟適用房貸款操作流程就和常規房貸比較類似了。 上海經濟適用房貸款前提條件 5年內上海經濟適用房不能貸款購買。由于5年以內的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即購房者只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沒有“土地使用權”。這樣一來,銀行信貸安全將無法保證,因此,各銀行不對5年內經濟適用房發放貸款。 5年以上上海經濟適用房取得完全產權后,才可貸款購買。銀行發放貸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產權,這樣,即使出現壞帳等情況,銀行也比較容易處理。因此,只要購買已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符合購買條件的購房者就可以申請貸款。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貸款條件 1.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房貸款的操作過程基本與商品房的個人購房貸款操作方式相同。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戶口的自然人;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以個人的自身能力為主; 4.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上海經濟適用房貸款流程 1.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書后,可持認購書到貸款銀行申請貸款, 2.經銀行初審合格后,再到銀行指定的事務所辦理個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在銀行初審合格后,購房者還須同時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房款,并辦妥《個人收入證明》(可由其所在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上述內容經律師審查后,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3.此外,貸款人還須到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房屋財產保險(時間與貸款期限相同)。 4.上述各項完成后,借款人可與銀行簽訂借款和抵押合同,隨后銀行將款項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中,借款人即按月開始歸還借款本息。

8,急求教上海房產證過戶費用

稅費大致如下:不滿五年:首先上家:營業稅:5.55%(5.45%)*170W=94350元 個 稅:2%*170W=34000元 下家:契 稅:3%*170W=51000元滿五年:上家是上海唯一住房:營業稅:(170W-75W)*5.55%(5.45%)=52725元 個稅:暫免 下家:契稅:3%*170W=51000元 上家不是上海唯一住房:營業稅:(170W-75W)*5.55%(5.45%)=52725元 個稅:2%*170W=34000元 下家:契稅:3%*170W=51000元普通住宅的三個標準(需同時滿足) 1、房屋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內環總價低于245萬 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總價低于140萬 外環線以外總價低于98萬。 否則也是按照非普通住宅計算稅費。(我是按非普通住宅給你算的,然后還有些交易手續費,印花稅,貼圖費等等之類的小錢上面是最主要的三大稅費)
房子在什么地方, 是中環 還是外環 ? 還是 錦繡滿堂的房子呀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過戶時不管當初的價格和現在的價格,只是根據現在的評估價來計算.如果評估價為150萬.由契稅1%(90平米以下),個人所得稅1%,交易費6元/平方,登記費80,土地證工本費18元,兩證印花稅20元.如果未滿五年再交營業稅和教育附加5.55%.自己算一下吧.

9,非上海戶籍離開一年多了公積金封存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4、離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各種原因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帳戶無法轉移且又不符合銷戶條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戶。 封存后如何提取: 1.將已經繳納過的公積金取出來.如果是因為離職原因,也就是說不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可以申請將已經繳納的公積金取出來。但是要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辦理申請手續,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之內的;(2)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所購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且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2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9)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2、如不符合規定的允許提取的條件,則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儲存余額,其賬戶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托管專戶統一封存管理,待職工符合轉移或提取條件時,再向中心提出申請。3、如果有了新工作新單位.可以由新單位啟封繼續繳納

10,2015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對象(一)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二、申請條件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關系的人員:(一)配偶(結婚需滿1年);(二)父母、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三)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員的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一)配偶應當一同申請;(二)年滿70歲的老人(孤老除外)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其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其父母一同申請,父母雙亡的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四)父母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與子女一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望采納
上海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劉海生表示,目前,對經濟適用房準入條件的初步標準,需要同時具有以下條件,主要包括戶籍、居住面積、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等標準。 在戶籍方面,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成員,必須具有上海常住戶口7年以上,同時,需要戶籍在申請區5年以上。同時,人均居住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財產7萬元以下。此外,在申請經濟適用房前5年,未發生過房產交易行為。 初步選擇具備房源供應等條件的閔行、徐匯兩區展開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在上海全市推開。 目前,上海還在外環線周邊、位于軌道交通沿線處統籌建設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主要分布在浦東三林、寶山顧村、閔行浦江、松江泗涇、嘉定江橋等大基地。 其中,嘉定江橋基地已于24日動工,這也是上海市首批大社區基地中第一個啟動的項目。江橋基地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西南部,占地面積50公頃,規劃建筑面積約67萬平方米,總投資約30億元,將建設成為擁有學校、社區商業等完善公建配套的大型保障性居住社區。 供應采取兩次公開搖號方式 劉海生表示,今年上海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目標是,到今年年底,加上去年開工的部分,上海將會有600萬平方米的開工量。 關于經濟適用房價格,劉海生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域、地段內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價格平衡等因素,由組織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 劉海生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銷售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采取兩次公開搖號方式,第一次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采用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并建立輪候名冊;第二次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劉海生表示,上海對經濟適用房也設定了監督管理。將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虛假申請、虛假證明等行為的相關人員和單位,將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者企業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具體的還是要咨詢當地,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健康、幸福!
文章TAG:上海市政府上海上海市上海市政府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徐闻县| 西充县| 西昌市| 溧阳市| 平江县| 合水县| 泊头市| 商都县| 扎赉特旗| 宁陵县| 进贤县| 错那县| 曲沃县| 巧家县| 蚌埠市| 岳池县| 双江| 荔波县| 广灵县| 贵州省| 繁峙县| 蒙山县| 萨嘎县| 新昌县| 奉节县| 灌阳县| 青州市| 靖西县| 通山县| 渑池县| 吉安县| 大洼县| 迁西县| 大理市| 龙山县| 当阳市| 铜山县| 页游| 临江市| 屏东县| 铜陵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