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一方婚前未告知患有抑郁癥的,另一方可以對方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經法院確認確有準許撤銷隱瞞重大疾病情形的,婚姻自登記之日起不發生效力,法律主體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沒有騙婚這一說。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一方婚前未告知患有抑郁癥的,另一方可以對方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經法院確認確有準許撤銷隱瞞重大疾病情形的,婚姻自登記之日起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婚前隱瞞抑郁癥可以改婚姻無效嗎法律主體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無效。那么,精神疾病是不是一種不應該結婚的醫學疾病呢?從司法實踐來看,以精神疾病為由申請無效婚姻,法院有的支持,有的駁回,有法官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哪些疾病在醫學上被認為是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理論上一般認為包括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嚴重精神疾病,嚴重智力低下,由于精神疾病的類型和程度不同,部分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結婚。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可以申請離婚,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滿法定結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