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休假的規定和計算辦法如下:《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安排的年假天數。
關于年休假的規定和計算辦法如下:《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年休假天數以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的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并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安排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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