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度的特點:地方督撫在其管轄范圍內隨時考察選拔人才并向上級或中央推薦,經過試用期和考核后任命官職,武帝時期“察舉制”完備,各種條例陸續出臺,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察舉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因為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獲得察舉的資格,比如“普通人的后代不允許做察舉官員”。
察舉制度的特點:地方督撫在其管轄范圍內隨時考察選拔人才并向上級或中央推薦,經過試用期和考核后任命官職。察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員的制度,建立于漢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漢代的察舉制度,嚴格來說,始于文帝(公元前179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他發函要求“正人先正名”,并定下“對策”(考試)和等級。武帝時期“察舉制”完備,各種條例陸續出臺。此后,各種科目不斷豐富,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拔標準和考試方法??荚囀菨h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候選人通過考核后,由政府依據其資格予以錄用,既保證了選拔標準得以落實,選拔出真正的人才,又保證了競爭的相對公平,使下層階級進入國家管理層成為可能。隨著考試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隋唐以后發展為“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300年,成為中國一項重要的官員選拔制度。
2、 察舉制與科舉制有什么不同? 察舉制存在哪些弊端?察舉 system是漢代實行的國家人才選拔機制。所謂察舉系統,就是地方長官負責尋找轄區內的人才,推薦給國家,科舉制度是唐朝以后實行的國家人才選拔制度。但是察舉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因為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獲得察舉的資格,比如“普通人的后代不允許做察舉官員”,東漢時規定大臣和宦官的子女不能視為孝子,因為后者手握重權或接近權力中心,一些主持-0的官員經常推薦自己的子女去討好權貴。各郡的人經過推薦,通過一定的考試,都可以被授予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