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客運運輸面包車也不達標,允許個人名下登記車輛從業的網約車,幾乎沒有一個城市后APP會為面包車開放權限,所以面包車已經是一種不在有實用價值的代步車,不建議用面包車做副業。七座面包車屬于小微型客車,有用客車拉貨的想法是非常危險的,七座微型面包車的后備箱幾乎沒有容積,因座椅有較大的傾角限制了立體空間,載貨不得遮擋后檔可視范圍,實際容積可能只有幾十升;車頂行李架允許載貨比較實用,但面包車的車身強度很低、車頂不能承受過大,所以車頂充其量只能拉一些拋貨。
1、我有一臺七座面包車,想找貨源搞運輸賺點錢養家糊口,怎樣才能找到貨源?
七座面包車屬于小微型客車,有用客車拉貨的想法是非常危險的!客運車輛不允許參與營運性質的貨物運輸,允許載貨的位置也非常有限。汽車術語中對小型客車作用的解釋很明確:指用于運載人員及其隨身行李的汽車,允許載貨的位置僅限于后備箱與車頂行李架,七座微型面包車的后備箱幾乎沒有容積,因座椅有較大的傾角限制了立體空間,載貨不得遮擋后檔可視范圍,實際容積可能只有幾十升;車頂行李架允許載貨比較實用,但面包車的車身強度很低、車頂不能承受過大,所以車頂充其量只能拉一些拋貨。
所以微型面包不具備大量載貨的能力,而座椅區域定義為乘客區,這一區域是不允許載貨的;否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規定:客運機動車不得違法規定載貨,否則可以處5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試想違章一次的成本基本抵消了幾天的非法營運所得,值得這么做嗎?不過這是輕的,因為面包車、輕型客車等車型頻繁因客貨混裝或超員超載導致嚴重事故,該類車型已經被列為嚴格檢查的對象,在檢查過程中已經組成了交通和交管的聯合執法。
客貨混裝的處罰只是三位數、最高四位數,但是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的63條規定處罰,后果是難以接受的,首先說明客運車輛絕不可能獲得貨運許可,所以從事貨運運輸即是違規,63條說明: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處違法所得2~10倍處罰,如處罰后不足2萬元,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如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運車輛從事貨運運輸,這種行為明確違反了上述規定,如果在違法營運過程中被發現,一次聯合處罰基本連車都賠進去了,真的有必要冒如此大的風險嗎?這是法治社會,任誰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至于客運運輸面包車也不達標,允許個人名下登記車輛從業的網約車,幾乎沒有一個城市后APP會為面包車開放權限,所以面包車已經是一種不在有實用價值的代步車,不建議用面包車做副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