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什么是聘用協議書,法律分析:聘用意向書是雙方的一種約定,但不具有勞動合同那樣的法律效力,只是約定你什么時候來報到等等,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聘用協議有什么特征,聘用協議受勞動法保護么,,聘用協議受勞動法保護,因為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分析:聘用意向書是雙方的一種約定,但不具有勞動合同那樣的法律效力,只是約定你什么時候來報到等等。可以無理由不來報到也不算違約的,因為他只是雙方的一種意向而已。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于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不允許約定違約金,除非關于培訓和保密方面的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聘用協議受勞動法保護,因為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受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聘用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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