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即居間該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的機會合同或提供訂立的機會合同,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居間合同以使委托人能夠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居間合同它具有承諾、雙重服務和非形式的特征居間合同民法典第961條,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居間合同以使委托人能夠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為目的。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即居間該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的機會合同或提供訂立的機會合同。居間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居間 合同以使委托人能夠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居間該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居間 合同它具有承諾、雙重服務和非形式的特征居間 合同民法典第961條,中介合同是
2、 居間 合同有哪些特征?居間 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居間合同以使委托人能夠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為目的。In 居間 合同,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締約的機會或作為締約的媒介,居間 合同的目標是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是通過居間活動獲得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方之間建立有效的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居間 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哪種居間、居間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之一,居間人只根據委托人的指示向委托人報告可以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并向委托人提供結論。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中介,不參與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員。它僅作為交易雙方之間的介紹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