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違法解除合同禁止租戶入住的情況下,租戶有權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如房東設置障礙導致租戶無法進入房屋,協商不成的,租戶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如租戶從疫區返京,且存在發熱、咳嗽等相關癥狀,或租戶接觸過受感染及疑似病患,此種情況下,應屬于“情勢變更”,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將導致房東或他人健康權及生命權受到嚴重威脅,房東出租房屋也面臨衛生及安全風險,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對房東明顯不公平,且將對公眾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威脅,合同基礎喪失,房東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不允許租戶繼續租住。
1、房東不同意免租怎么辦?
你好,很愿意回答這個問題。本人工作在上海青浦,2019年4月份,跟兩位同事一起在青浦的郊區租了1套3居室(2居室改造房),月租金3300元,3人平攤,房租每季度付,到10月份,一位同事調動到阜外公司,自然就退租了,房租輪到我跟另一位同事平攤,考慮到租金壓力,我把空余的次臥出租出去了,房子每月租金750元,水、電、氣、網費按人頭平攤,按照當初的協議,這個次臥只出租三個月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5日,租戶說家里有事,然后就回家了,直至2月10日單位要復工,我從老家回到上海住處,聯系租戶,她告訴我說浙江老家在疫情期間管的嚴,高鐵停運,暫時回不來,房租往后順延1至2個月,出于人情考慮,我答應了,可就在今天,我又聯系她該補交2個月的房租了,她居然說國家不是出臺減免房租政策了嗎?還說她人都沒住,還要什么房租?我就直接告訴她,第一,我的房東沒有給我減免;第二,你開了酒店不去住,難道人家不收你錢嗎?今年春節疫情突發,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對于主動免租的業主值得尊敬,但不應道德綁架所有業主、相關機構要求全部免租,否則可能損害房屋租賃這一民生行業的良性發展,最終造成租客、業主、行業等多方共損的局面,對于房東開說,疫情期間,給你減免,那是情分,不給減免,那是本分,租戶可以把自身困難跟房東實事求是講清楚,通過友好協商,適當調整租金水平或者適當延時支付租金,不能單方面的將自己的訴求強加到房東身上。
對于此種情況,我也查閱了相關資料,明確答案就是: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臺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這里提到“經營者”,主要指企業,而不是指個人,說白了只為企業減免房屋租金,至于個人租房是否減免取決于出租方意愿,住房租賃屬于市場行為,不應該強制要求任何一方減免房租,
2、疫情期,房東不讓住,想回老家返回不了怎么辦?
2月1日下午,北京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七次新聞發布會。市政府副秘書長陳蓓在介紹北京市社區疫情防控工作情況時指出,任何社區、村和物業不得自行阻止監測合格返京人員進入社區,對于有些外來人員進京后進入小區受阻的情況,市有關部門也高度重視,并再次重申:任何社區、村和物業對醫學觀察、體溫檢測合格人員,無權自行阻止其進入社區,如遇到返京人員回京不暢的問題,可撥打12345熱線舉報解決。
如果通過前述政策倡議的途徑,問題得不到解決,可按照如下法律分析,選擇不同法律途徑解決,房東不允許租戶繼續租住,實際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如果雙方租賃合同中對解除合同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約定,且租戶確實存在該情況,符合雙方租賃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允許租戶繼續租住,如果雙方租賃合同未進行相關約定,需要明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
如租戶從疫區返京,且存在發熱、咳嗽等相關癥狀,或租戶接觸過受感染及疑似病患,此種情況下,應屬于“情勢變更”,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將導致房東或他人健康權及生命權受到嚴重威脅,房東出租房屋也面臨衛生及安全風險,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對房東明顯不公平,且將對公眾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威脅,合同基礎喪失,房東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不允許租戶繼續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