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中招標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下列藥品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二)臨床普遍應用、采購量較大的藥品;
(三)衛生行政部門或招標人確定實行集中招標采購的其它藥品。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納入目錄的藥品均應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均應包括該通用名對應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藥品及劑型、規格,防止中標藥品被其它同類品種替代。
第二十七條 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不得自行采購。對沒有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第二十八條 對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暫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各地應建立公開采購制度,規范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采購行為。
第二十九條 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和邀請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采購主要適用于臨床普遍應用、采購批量或金額大、能夠形成充分競爭的品種。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公開招標為主。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能夠成交的藥品,不得進行邀請招標采購或者集中議價采購。對采購標的較小、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采購。對通過集中招標采購不能成交的品種,實行集中議價采購。
第三十一條 同一采購目錄內的藥品進行2至3輪公開招標后,可以繼續進行集中招標采購,也可以由招標人自主選擇其他集中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對已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但通過集中招標和集中議價均不能成交的品種,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但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自行采購的品種、數量、價款等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集中招標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聯合建立集中招標采購管理組織,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集中招標采購管理組織以協商、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聯合組建經辦機構,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招標人根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集中招標采購目錄,提交本單位上一年度藥品采購歷史資料并編制采購計劃;
(四)編制或者確定招標文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
(五)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召開標前會,受理并書面答復投標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進行資格預審,受理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前受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九)對投標品種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品種,編制書面評標報告;
(十)招標人確認中標品種并確定采購計劃,編制藥品購銷合同;
(十一)發布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十三)經辦機構將中標藥品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中標藥品臨時零售價。
第三十四條 按照統一、規范、簡化、高效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活動。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將《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文件范本》(以下簡稱《文件范本》)的相關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集中招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藥品類別、數目、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
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特定藥品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確定。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招標人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條款前附表。招標文件前附表應當經招標人確認。招標人應當對前附表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