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是指招標人聯合組建的集中招標采購辦事機構,或招標人共同委托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中介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集中招標采購事宜。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草案,提請招標人審定;
(二)編制藥品需求一覽表,明確招標人已列入采購計劃的藥品采購數量并提請招標人確認; (三)提請招標人確認采購方式、評標標準和方法;
(四)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以書面方式答復投標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五)對投標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保證文件齊全;
(六)組織開標、評標,向招標人如實報告評標委員會決定的中標候選品種;
(七)發布中標通知書,組織招標人或者依據招標人的委托同中標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八)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書面評標報告,將中標價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向投標人公開集中招標采購評標、定標結果;
(九)編制醫療機構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采購手冊;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直接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的方式牟取招標代理權和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與其有產權關系的投標人的投標。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管理規定,不得突破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擅自向投標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招標中介服務費,投標人應在與招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時繳納。招標中介服務費以合同采購數量為準計算。
第三章 集中招標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下列藥品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二)臨床普遍應用、采購量較大的藥品;
(三)衛生行政部門或招標人確定實行集中招標采購的其它藥品。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納入目錄的藥品均應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均應包括該通用名對應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藥品及劑型、規格,防止中標藥品被其它同類品種替代。
第二十七條 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不得自行采購。對沒有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第二十八條 對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暫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各地應建立公開采購制度,規范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采購行為。
第二十九條 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和邀請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采購主要適用于臨床普遍應用、采購批量或金額大、能夠形成充分競爭的品種。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公開招標為主。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能夠成交的藥品,不得進行邀請招標采購或者集中議價采購。對采購標的較小、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采購。對通過集中招標采購不能成交的品種,實行集中議價采購。
第三十一條 同一采購目錄內的藥品進行2至3輪公開招標后,可以繼續進行集中招標采購,也可以由招標人自主選擇其他集中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對已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但通過集中招標和集中議價均不能成交的品種,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但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自行采購的品種、數量、價款等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集中招標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聯合建立集中招標采購管理組織,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