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集中招標采購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也要按上述原則核定并執行。
第六十條 同一地區有多個臨時零售價時,招標人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為本單位核定的臨時零售價。未參加集中招標采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臨時零售價。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同中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后7日內,經辦機構應當向投標人公示評標和定標結果,內容包括定量評價分數、定性評價票數、中標品種等。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始履行藥品購銷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規定的格式,按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集中招標采購履約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五章 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六十三條 制定評標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行科學評估、集體決策、質量優先和價格合理,遵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維護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沒有納入招標文件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三)堅持為滿足招標人的臨床用藥需要服務,充分考慮各級各類招標人的用藥差異,滿足不同人群的用藥需求。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必須在《文件范本》規定的范圍內選擇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沒有載入《文件范本》的,在評標時原則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條 評標方法包括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綜合評價。招標人確定評標方法時,應以綜合評價為主。
第六十六條 定量評價是采用要素加權法進行評審和比較的評標方法。定量評價的評價要素應包括藥品質量、投標報價、配送服務和商業信譽等。將每個評價要素量化為若干個評價指標并形成指標體系,然后根據各項指標的重要程度進行百分制定量加權。
評價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標體系,應全面反映招標人對藥品采購的本質要求,對社會和所有投標人公開。
定量評價指標應依據《文件范本》提出的指標體系,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評價要素和有關評價指標,確定各項評價要素和指標的權重,并經評標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六十七條 評價要素及各項指標的評分權重由招標人確定。招標人在確定評分權重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質量要素權重不應低于總分的40%;
(二)價格要素權重應低于質量要素權重,但不應低于質量權重的50%;
(三)商業信譽要素權重不應低于總分的15%;
(四)GMP類藥品中的專利藥品,可按不超過價格分的50%加分,并計入質量分總分;
(五)因違法違規被有關行政部門查處并通報的投標人,其商業信譽分數應酌情扣減。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招標人可在兩年內拒絕其投標;
(六)根據對投標人提交的資質證明文件等進行的客觀評價分數不應低于總分的2/ 3。
第六十八條 定量評價可以分專業組進行,每個專業組負責部分評價指標的評審和比較。各專業組的分數匯總后產生中標候選品種。也可不分專業組進行評審和比較。 第六十九條 定性評價是利用專家的知識、經驗和判斷通過記名表決進行評審和比較的評標方法。
定性評價的評標依據主要包括招標人的用藥習慣、對入圍品種品牌知名度和質量價格比的認同程度以及招標人認為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進行定性評價時,應參照定量評價指標體系和招標人的用藥習慣,進行充分醞釀討論,統一參評專家對投標藥品的認識和評價標準。
第七十條 實行定性評價時決定中標候選品種的依據是記名表決票數。將同一評價項目的不同品牌品種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為中標候選品種。
第七十一條 綜合評價是將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綜合應用進行評審和比較的評標方法。
進行綜合評價前,應由評標委員會確定定量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定性評價原則,同時確定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的結合方式。
通過定量評價,將不同品種依得分多少排列,選擇得分最多的3—5個為入圍品種。
通過定性評價,將入圍品種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為中標候選品種。排名第一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時,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為中標候選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