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家中出現過確診患者和無癥狀感染者,要對其生活居住過的環境及所使用過的物品,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或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或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四、主動監測 主動報告
每天早晚測量體溫,主動報告任何不適身體狀況。
6. 地區風險管理工作的基礎
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的其他來浙返浙人員:實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對需持核酸檢測報告離開地區、全域核酸檢測地區、有涉疫風險的交通樞紐來浙返浙人員,參照實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入浙時需核驗2天(48小時)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證明的,就近引導至綜合服務點等指定場所接受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納入14天日常健康監測。
低風險地區來甬:可憑健康碼、行程卡正常通行,非特殊情況無需核驗核酸檢測報告。
7. 地區風險管理的基礎
第一條 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括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 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 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 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嫌疑的;
認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旗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搐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第五條 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報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對象信息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后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后,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重點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戶政 (治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工作,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重點人口管理以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為主。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重點人口由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芒應當通過人口調查、特種行業和公共復雜場所治安管理、案件查處、群眾舉報、檔案材料清理、情況信息通報、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列管重點人口。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采取相應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