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敗訴人若不還錢的,勝訴人已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本來你若是申請強制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債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此迫使債務人還錢,你若說是“法院仲裁”還錢5年了,這句話本身就有問題,不明確,是將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揉和在一起說了。
1、洛陽老賴,法院仲裁還錢5年了,一直沒有還錢。我該怎么辦?
1.首先必須明確,你究竟是在法院打的訴訟官司,還是在仲裁機構打的仲裁案件?在法院打的民事官司,叫民事訴訟案件,法官依據所涉民事訴訟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的裁判結果稱作判決或是裁定,在仲裁機構打的是仲裁,仲裁庭對所涉仲裁案件作出的最終裁判結果為仲裁裁決。這些法律術語都是法律規定的特有的專有名詞,具有相應的法律含義,不能隨便被代替或替換,
所以,你若說是“法院仲裁”還錢5年了,這句話本身就有問題,不明確,是將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揉和在一起說了。不知道你現在手中握有的究竟是法院判決書還是仲裁裁決書?總的來說,法院訴訟歸訴訟,訴訟是法定的,背后由國家的司法強制力作后盾作保障,仲裁歸仲裁,仲裁是民間的,是平等主體的兩個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的將其之間的爭議提交第三人審理爭議并作出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背后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署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是另行簽署的仲裁協議。
故兩者不能混淆,兩者的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均有諸多不同,2、但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仲裁裁決作出之后,敗訴方當事人都應該主動依據判決或裁決規定的期限主動向勝訴方當事人履行還款義務。敗訴方當事人沒有主動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勝訴方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敗訴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財產,
3、勝訴方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敗訴方當事人的財產的,勝訴方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裁決的權利。這是因為法律規定了勝訴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二年)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敗訴方當事人的財產,否則就喪失了行權的權利,這個期限限制也叫時效限制。換句話說,過了這個期限,即使敗訴人不還錢,勝訴人也無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但是本質上不影響勝訴人享有可以繼續問敗訴人要錢的權利,也不影響敗訴人主動還錢或被動還錢的可能。只是敗訴人若不還錢的,勝訴人已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所以當事人勝訴了,一定不能拖,要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方有可能要到錢。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若如你問題中所述,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裁判對方當事人還錢的日期到現在已經五年過去了,那么你的執行時效早已過了,對于早已過了執行時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你只能自行向債務人要錢了。對方若是不給,你已經不能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了,多說一句:本來你若是申請強制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債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此迫使債務人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