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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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試行)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13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律師服務的實際情況,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制定本行業指導標準。
一、收費方式
1.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采取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費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的性質、標的金額、重大疑難程度及執業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并在委托合同中確定。
3.采取計件收費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案件標的額的大小,按照一定費率,確定收費金額。可適用于業務簡單、標的額較小的律師業務。
4.采取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案件標的額大小,按約定的比例分段累計計算法律服務費用。
5.采取計時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的性質、標的金額、重大疑難程度、執業風險、律師事務所成本、律師法律服務水平等因素協商小時費率。多個律師共同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按各律師從業時間和資歷經驗分別計算小時費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時費率統一計費,各律師的服務時間累積計算。律師在本地辦理法律事務的路途時間減半計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律師應當及時、準確填寫工作日志,報送委托人的計時清單應當經過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務所負責人審核。
6.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爭議標的金額大小、實現代理目標的難易、代理工作覆蓋的訴訟階段多少等情況協商確定。
二、行業指導價格名錄及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3.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律師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再審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按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下浮不超過50%的優惠。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按標的額以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4.涉外(含涉港、澳、臺)案件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執行。如果涉及到多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倍收費。經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