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權屬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事項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共有部位的綠化、環境衛生的保養和維護;
(四)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車輛停放管理等事項;
(五)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就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與相關業主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為業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予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指導價,并定期公布。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同一價格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報經業主大會同意:
(一)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調整的;
(二)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等級變動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調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費用調整的。
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產生糾紛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對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合同未約定告知期限的,應當提前60日告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