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9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換屆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其限期改選;逾期不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收。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或被罷免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7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罷免其委員資格: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其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經業主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罷免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一)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收益;
(二)全體業主共同交納;
(三)業主自愿捐贈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工作經費,并每半年向業主書面公告收支情況。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住宅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宅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應當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管理規約樣本;
(二)通過招投標等法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證明文件;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配置圖紙及證明文件;
(五)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內容。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新建小區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及其相應的物業檔案進行查驗,簽訂承接查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現共有部分與竣工圖及其規劃設計審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處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將查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