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規程;
(六)法律、法規或者議事規則確定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的屆期、組成和成員任職條件、終止成員資格等事項作出約定,并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缺席業主表決權計算規則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成立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