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合的物業服務活動或者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組織安裝施工或者拒絕接收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參照本條例中關于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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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投標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全省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五條 除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項目招標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對招標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確定招標、開標、評標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強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 四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我省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省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順利進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中,屬本規定第 二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