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學校設立
第五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我市或者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國家或者我市已出臺設置標準的按標準執行,未出臺設置標準的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執行。
設立實施除技工教育以外的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和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技工教育和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技工院校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優質特色導向,按照審批權限依法依規批準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六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辦學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設立和建設發展的需要。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開辦資金數額要與學校的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七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復文件失效。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條申請籌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置、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設立學校論證報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概要,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學校的管理,辦學效益分析,結論。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決策機構、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同意出資舉辦學校的決議,企業信用報告。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出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五)聯合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學校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占開辦資金的比例。
(六)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七)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申請正式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準書。
(三)籌設情況報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教師和管理隊伍的情況、黨的組織建設情況、各項設施設備配備情況、開辦資金到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