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財務資產
第三十四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捐贈形成的資產、自身辦學積累形成的資產以及債務資金形成的資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開辦資金,不得從辦學結余中取得收益,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抵押。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依法募集資金辦學的,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辦學,并應向審批機關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于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過戶工作,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考慮歷史情況和當前發展現狀指導學校依法依規實施。
第三十五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學校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強化財務監督,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嚴格預、決算管理,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有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財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
建立財務監管約談機制,對違反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的學校舉辦者、管理者和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糾正違規做法。情節嚴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扣減或者不再給予年度生均公用經費資金和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年度預、決算情況按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宣傳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第三十七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堅持按質定價、公開透明原則,收費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并考慮學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民辦學校要嚴格規范收費和退費行為,堅持公示制度,依法依規按學年、學期或者學時收費。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根據資金的來源分別開設學校舉辦方投入資金賬戶、財政資金補助賬戶、收費資金賬戶,強化資金分類監管,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舉辦方投入資金賬戶用于存取舉辦方投入學校建設的各類非償還性資金。財政資金補助賬戶用于存取各類學生獎助學金、生均經費補助資金、發展專項資金、有關競爭性項目專項資金及其他各類財政補助資金。收費資金賬戶用于存取學生學費、代收費、學校后勤服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資金專戶,并出具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九條建立和健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風險保障機制。在收費資金賬戶中設立最低余額賬戶,最低余額賬戶內的存款余額要確保學校6個月教育教學的正常運轉。最低余額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辦學規模、教育教學日常運轉支出、教職員工薪酬、考核評估等級和信用狀況綜合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獨立產權的校舍和場地,且凈資產結余高于最低余額的,可免設最低余額賬戶。
第四十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學校和師生利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審議與利益相關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系的成員應當回避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