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院醫務人員不負責任怎么投訴
醫療糾紛有好幾處投訴地點,如果是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如果投訴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即便是后兩者聽完表述后認為直接投訴他們部門不恰當,也會知道你去正確的部門,一邊還是叫你去衛生局醫政科。
醫政科只處理具正規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糾紛,小到診所,大到大型醫院,即便是審批上歸市衛生局管,但只要其醫院地點在該縣區轄區的大型醫院,醫療糾紛依然歸該縣區衛生局醫政科處理。還有就是,有醫師資格證、執業證的醫學人員存在的不規范或違規違法行為,可以投訴到醫政科。
2. 醫院醫生不負責任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如果醫生不責任,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20。醫生的以下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況的屬于特殊醫療損害:
(1)醫療產品及輸血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該損害系指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此三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或輸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損害,非診療行為所致之損害。
從通常意義理解,該損害同樣須以身體損害為基礎,兼之相關精神損害和財產利益損失。
(2)醫療過程中產生之其他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隱私權受到損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權受到損害的情形予以處理。不
必要的檢查導致財產利益的損失,按照侵犯財產權益的情形予以處理。
此類損害無須身體損害之基礎,僅需證明存在人格權益或財產權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3. 醫院醫務人員不負責任怎么投訴電話
醫生不履職這么投訴:
如果醫生不履職,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20。醫生的以下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4. 醫院醫生不負責怎么投訴
如果醫生不責任,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20。醫生的以下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5. 住院醫生不負責任如何投訴
醫院最怕的投訴電話也就是醫院的上級領導衛生局的投訴電話了,衛生局的投訴電話是12320,我們在投訴的過程之中一定要確保事情的真實性,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醫生也是非常的不容易的,我們在生活中也要相互體諒才行,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有一個更好的發展
6. 醫院醫務人員被無理投訴
根據投訴原因和內容,做出相應的道歉或賠付處理。
7. 醫生不負責可以投訴嗎
1.向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
2.撥打12333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或12345政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3.在“國家醫保局”等公眾號上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