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房屋外貌,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
(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五)違反有關規定制造、存儲、使用和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六)違反有關規定任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私拉電線(纜)為電動車輛充電或者電動車輛進樓入戶充電的;
(七)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八)任意傾倒垃圾、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一)任意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人的同意;物業服務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八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業主或者使用人不予配合造成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維修養護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造成相關業主的專有部分、專有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房屋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規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并告知物業服務人。
物業服務人應當書面告知業主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對房屋裝修裝飾施工進行監督。
業主違反房屋裝修裝飾規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制止。業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損害后果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其他業主損失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占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的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代為收取。
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物業服務區域停車服務收費有關政策規定,在停車服務合同中約定。
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
第八十三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
第八十四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并按季度補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應當高于經營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應當單獨分類列賬,獨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監督。
第八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