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綜合局內各業務機構上報的抽查計劃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制定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向社會公示,并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查計劃按照省局制定方式,結合本地實際,針對風險點、重點領域,選擇相關的抽查檢查事項,制定本級的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基礎上,梳理省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涵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清單的基礎上,可以增加抽查事項,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擅自增減抽查事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職能調整、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等情況對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托河北省經濟戶籍管理系統統籌建立相關業務領域涉及市場主體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托河北省雙隨機監管工作平臺建立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應將具有執法資格并從事相關監管和執法的工作人員納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在錄入執法檢查人員基本信息的基礎上,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等進行分類標注。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本級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 抽取實施
第十條 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對抽取對象不設定條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被檢查對象,并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檢查的要求、消費者投訴集中的行業、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大數據分析的風險點等情況,按照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開展綜合性抽查。
第十一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中計劃抽取的檢查對象數量應不低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向社會公開,包括抽查計劃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計劃開展時間等內容。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報送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當地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在作出調整七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計劃。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監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檢查對象,應當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二條 在具體實施抽查前,應將抽查方案向社會公開。
抽查檢查對象名單,應當按照抽查比例等條件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并從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應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大隨機、小隨機、編組隨機、交叉隨機等選派方式。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無法獨立完成抽查事項的,由執法檢查人員所在部門選派專業人員協助指導完成抽查檢查工作。
被隨機選派的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的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回避原則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整合內部流程,實施內部聯合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一次性完成,提高執法效能,減輕檢查對象負擔。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抽查名單的抽取過程,并根據實際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和檢查對象代表現場監督。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檢查時,應當嚴格依照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抽查時,可以依法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