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評標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強化評標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利用電子化方式加強評標監管,規范專家行為,提高評標質量。加大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結果應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一項目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不同投標人從同一投標單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以上情形應按串通投標予以處罰。
五、進一步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建設
進一步發揮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全省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中的樞紐作用,為交易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服務。大力推進工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加快工程擔保信息平臺建設,推廣保證金電子化,探索信用與保證金掛鉤機制。
加快實現招標文件公示、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下載、補充文件發布、投標保證金遞交、投標文件提交、開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人公告、合同簽訂、文件歸檔等全流程電子化,完善電子評標系統,推廣遠程異地評標。加強招標投標活動電子化監督,積極推行“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電子交易信息大數據,構建智慧監管場景,提高交易監管的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探索長三角區域招標投標交易數據標準統一,推動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結果互認。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內評標專家和場地設施資源共享。
六、進一步推動招標投標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浙江”平臺和行業信用平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積極開展招標投標信用監管,全面記錄市場主體和評標專家招標投標活動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誠信狀況。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強化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意識,促進行業守信自律。
加強招標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強化企業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應用,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監管,規范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現場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和評價工作,并將合同履約評價情況依法納入行業信用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項目交易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臺應將有關內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七、進一步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事項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招標人違反有關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招標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設立、變相設立審批條件或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或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21年4月10日起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