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工及擬開工項目、剩余能力等)。
第十六條 投票單位的投標書應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遵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說明;
2、投票報價匯總表和工程總進度計劃表;
3、施工組織設計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措施;
4、承擔該工程施工的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計劃安排投入的主要技術力量和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十七條 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密封后按招標書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書在報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標書的實質內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投標單位、經辦銀行、標底編審單位和投票單位參加會議,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當眾開標。啟封投票書,公布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最后公布標底。
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投票報價在標底價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間,視為合理報價。如各投票單位的報價都超過上下限浮動范圍時,應復審標底,標底有誤,調整標底;標底無誤,改為議標解決。
水利、水電、公路橋梁和電力等專業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條 投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效;
1、投票書未密封;
2、投標書未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寫,總報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前后明顯矛盾,出現兩個報價;
3、投標書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
4、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5、投標逾期送達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投資單位、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辦銀行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進行評標定標。評標定標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條件評議,堅持公正、合理原則。對各投票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從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在二十五天以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對未中標單位,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圖紙資料,退還押金,并付投標書編制補償費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必須將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附本或復印件)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建委或項目主管部門適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嚴格法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責任單位處罰。對違章的處罰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1、應實行招標而未這行招標的工程,事先又不辦理審批手續的,不批準開工;強行開工的,銀行不得撥款。同時,按工程造價的0.5%處以罰款。
2、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不得單方改變中標單位,而中標單位也不得借故不包承,否則,按中標價的1.5%處以罰款,補償對方經濟損失。
3、招標單位不按規定招標,搞假招標,明招暗定的,按標底價的0.5-1%處以罰款,補償其他投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4、投票單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的,責令責任單位按標底價的1%處以罰款,補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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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失業登記證》需要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領取。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建立專門臺賬,利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記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勞動用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以連續參加我市失業保險6個月以上或辦理就業登記6個月以上為憑據,失業后180日內可以由本人在常住地(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就業管理機構登記,并提供居民身份證、一寸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張及以下相關材料: (一)未進行過就業登記的,出具本人失業保險職工繳費憑證; (二)與用人單位(雇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憑原單位(雇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解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