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審查建設工程的招標條件和招標、投標單位的資格;
3、組織審定標底,指導評標定標工作;
4、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和協調處理招標投標中的問題;
5、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經驗。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單項工程、分部工程、專業工程等形式實施。
實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審批,有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3、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已經落實;
4、建設用地已經批準,征地、拆遷、施工用水、用電、交通等條件能適應施工需要;
5、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許可證。
第八條 招標程序:
1、組織招標工作班子;
2、報批招標申請書。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建設的文件和有關資料,按管理權限向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招標審批手續;
3、組織評標小組,確定招標方式,制定評標定標的原則和方法;
4、編制招標文件,并報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同時,落實標底編制單位或人員;
5、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信息;
6、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邀請投標單位;
7、向確定的投標單位發出邀請書。按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圖紙資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確定中標單位后,收回圖紙資料,退還押金;
8、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和對招標文件資料進行答疑;
9、投票單位按規定時間、地點、密封報送投標書,招標單位經檢查合格,簽字驗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權限向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審標底資料;
11、招標單位組織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投標報價和標底;
12、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13、發中標通知書,簽訂承包工程合同。
第九條 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公告的招標;
2、邀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業發出邀請的招標;
3、協商議標,依據建設工程的特殊情況,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經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可選擇兩家以上有承擔能力的建筑企業進行公開的分別議標。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內容:
1、投標須知,對投標單位編報投標書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
2、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內容、工程特點、技術要求,可供施工單位使用的場地條件、供水、供電、道路等情況;
3、工程發包范圍、方式、工程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
4、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
5、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材料價差結算辦法;
6、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條款;
7、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核發出后,不得擅自變更。如若變更,應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二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托工程預算編審部門及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禁止委托私人編制標底。
編制標底應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施工方案措施和有關資料為依據,按照國家和省的現行定額、費率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編制單位應當對標底質量和保密負責,并不得同時接受投標單位的報價編制任務。
第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工程預算審查部門和經辦銀行在投標截止后,開標之前審查確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不得作為評標定標依據。
第十四條 審定后的標底應當封存,開標之前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參加投票的建筑企業,按照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的規定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外省建筑安裝企業來我省參加投標,還要提供經省建委核準的投標許可證;
2、企業簡況:企業性質、成立時間、現有人員、技術善、裝備水平、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