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等房地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托詞買房,如果是代持因不符合購房條件,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為無效,法律解析:所謂“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者不愿意出面的購房人,以符合購房條件的人的名義自費購房,并在不動產權屬書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
法律解析:所謂“房屋 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者不愿意出面的購房人,以符合購房條件的人的名義自費購房,并在不動產權屬書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托詞買房。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等房地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合同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特殊情況下,不支持實際買受人的產權確認請求和變更登記請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如果是代持因不符合購房條件,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為無效。不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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