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可不是新能源“摩托車”。針對新能源汽車停車充電時,該不該交停車費這個問題,運營商投建的充電樁(俗稱公共充電樁)就是我們在各個地方看到的充電設施,此外,現在各個公共充電運營商的充電樁及APP基本上都處于各自為戰的狀態,沒有真正互通互聯,作為電動汽車用戶,可以預先下載安裝幾個主流充電運營商的智能APP(譬如特來電、國網e充電、樁聯科技),對出行周邊的充電樁位置、使用情況、收費標準等做到心中有數,未雨綢繆。
1、買了新能源汽車的車主平時是怎么充電的?
其實現在的充電樁已經不少了,只是有這么幾個問題。1.沒有配合,小區裝充電樁需要跟物業和國家電網溝通,但是這兩個部門都是踢皮球無作為;2.公共場所,公共場所設計到占地、車位、供電等一系列的因素,通常是能找到充電樁但是沒有電,現在縣城和農村買電動車的比較多,因為有自己的院子,可以安心裝充電樁和放置車輛,大城市要想實現充電樁普及需要多個部門協調,所以進度比較慢。
2、充電樁“入住”小區受阻,新能源車主如何實現“充電自由”?
國家消防法: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消防部門現在對小區消防似乎不直接管理,那么作為小區消防從管部門的物業,依照消防法、物業法及民典法,對有自燃風險的充電樁安裝事宜提出異議甚至阻止,應該是合法的,物業可以制止違反消防違規的事件,如果業主不認可物業管理,則可上報消防主管單位,由主管消防大隊出具意見;消防重于泰山,不止物業可以過問,居民也可參與,這是集體的安全!另外上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也要求業主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所以任何在電車周邊業主都可以提出異議;對于正常充電或靜置都能自燃液態鋰電池汽車,發生自燃了,必然牽扯到責任,而作為消防從管部門的物業章一蓋,就具有法律效力,還有躲避責任的機會嗎?任何一個受損業主,都可以把物業告上法庭而讓物業承擔責任,而這個時候,那些建議物業同意安裝充電樁的部門,能站出來,為物業承擔責任嗎?而地庫中,若都是電車,自燃并引發火燒連營,撲救不會及時有效,而混凝土承重墻被燒后變脆,失去支撐強度,致使整棟樓都成了危樓了,那誰能承擔的起這么大的責任呢?另外液態鋰電池電動自行車因為自燃不讓進樓,偏偏對才780萬保有量,去年就自燃3000起的液態鋰電池汽車就網開一面,不僅可以進地庫,而且還要物業不得阻攔安裝充電樁,看來我們自己的雙重標準也不少啊!,
3、沒固定車位新能源車充電怎么辦?
沒固定車位就沒能安裝充電樁,如果是安裝利用家用電的去充電,那一次充電可能要耗時間十多小時以上,專用充電樁之所以能做到一兩小時完成一次充電,就因為用的電是高于三相電達到480伏特,高電壓大電流才能完成快充,所以買純電動車除非臨近有公用充電樁,否則必定要有固定車位,有固定車位后還得去申請專用動力電纜。新能源車可不是新能源“摩托車”,
4、新能源汽車停車充電時,該不該交停車費?
感謝邀請回答。針對新能源汽車停車充電時,該不該交停車費這個問題,我認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1.汽車停車充電,對于我們來說我們是消費者,如果我們來消費還要收取充電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我認為這樣是不合理的,就好比我們去商場買東西,出來時還要收取商場逗留時長費用,我相信這個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2.針對那些已經充滿電缺遲遲不開走的電動車,占用大家的資源,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這時候收費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