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遵守“集中審理原則”和“直接原則”的體現,這些原則包括:無訴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及時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指開庭審理案件應連續進行,不得有任何中斷/不更換法官,法官回避后審理因為集中審理原則,集中式審理原則等。
1,不是“變更執行法官”,而是“審理在過程中變更合議庭成員”。現行相關規定規定,合議庭成員因需要回避或者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2.“要求雙方重新陳述案情”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這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遵守“集中審理 原則”和“直接原則”的體現。根據這兩個原則的要求,重新參與本案審理后,法官需要親自審查證據,檢驗物證,讓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庭,聽取其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因此有必要重新審理本案審理。
審判的根據也叫審判的根據原則。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貫穿于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對審判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根據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了遵循基本的(-1/)之外,還必須遵循審判活動的特點。這些原則包括:無訴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及時審理原則。集中式審理 原則等。
法官回避后審理因為集中審理 原則。集中審理 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 原則指開庭審理案件應連續進行,不得有任何中斷/不更換法官。1.一個案件由一個審判法庭進行審理審理,每個案件自始至終由同一法庭審理。法院不得在案件終結前審理任何其他案件審理。2.法院成員不得更換。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候補法官和候補陪審員代替,并始終在場。否則,應該舉行新的審判。3.注重證據調查和法庭辯論。4.審判不會中斷,會很快做出判決。1.確保法院審理順暢、快捷、公正運行,有利于實現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的雙重價值目標。2.有利于實現被告人的辯護權和速裁權。3.它可以使法官和陪審員通過集中、全面地接觸證據,對案件形成全面、準確的認識,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4.有利于實現審判監督,防止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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