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分為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其性質是特殊的民事賠償,即賠償主體是國家機關,但未絕對化,在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未明確規定的仍可適用民事賠償規則,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首先可以確定賠償金是肯定有的,只是賠償多少我們不得而知。
1、“杭州保姆縱火案”中,林生斌獲得的1.4億賠償款,該如何分配?
我認為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受到人為的惡意炒作,很多消息肯定都是虛假消息,都是人為的虛構和杜撰。林生斌究竟獲賠多少賠償金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我認為不可能有1.4億這么高的賠償,首先可以確定賠償金是肯定有的,只是賠償多少我們不得而知。林生斌的妻子和孩子全部死了,這些賠償金的繼承人只剩下林生斌和林生斌的岳父母,
這些賠償金的分配都是在法廳的調節下做出的合理賠償,有人說林生斌沒有給岳父母一分錢,這簡直是無稽之談毫無根據。如果真是這樣,法律也不允許,自從林生斌自暴結婚生女的消息之后,案件被再一次受到吵作曝出高潮。林生斌的本意是想讓網友對他發出祝賀,未曾想卻遭到網友的質疑,傳出各種緋聞,案情出現反轉,有人說是林生斌合謀保姆縱火殺死了妻子和孩子,也有人說林生斌出軌,現在的妻子就是他以前的情人云云。
這些說傳說的真實性應該受到質疑,是真是假不能以傳聞為準,我相信法律也不是吃干飯的,如果真像網友傳聞的那樣,法律定會啟動重審,給大眾一個圓滿交代,林生斌的大舅哥為什么早不爆料晚不爆料,偏偏在林生斌結婚生女后才說岳父母沒有得到賠賞金?我認為林生斌的大舅哥或多或少存在一種嫉妒心理,看到林生斌結婚生女的消息心理不平衡,為自己的妹妹抱不平。
雖然表面上也說為林生斌高興,祝賀他有了新的生活,但我認為他心里的醋瓶子早已打碎了,所以才爆出那么多對林生斌不利的消息,最后說一下我的看法①賠賞金是有的,不一定有這么多。②賠賞金在法律的調停下肯定做了合理的分配,不可能一分錢沒有給到林生斌的岳父母,③林生斌的大舅哥和岳父母在聽到林生斌結婚生女的消息后心理不平衡,認為自己得到的賠償金太少了,希望能多得到一些。
2、林生斌就保姆縱火案起訴杭州9單位索賠1.3億被駁回,你覺得合理嗎?
我是杭州藍色錢江622火災遇難者家屬林生斌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剛,林生斌先生起訴有法理根據,符合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予實體審理,程序上直接駁回,深感遺憾!下面我將簡述林生斌起訴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學體系有侵權之債的理論,《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上即為侵權之債的法律規定。侵權之債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為債權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為債務人,負有賠償的義務,《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國家在1994年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但由于對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嚴格限制,使得一些受害人意圖獲取國家賠償的訴求困難重重,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實施并沒有廢止《民法通則》第121條。《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分別對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和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和方式以及受損害一方請求賠償途徑的規定,雖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并未規定權利人只能通過國家賠償實現權利,
司法實踐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然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公民、法人起訴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案件(案例附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市政府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對于政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實體審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