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杭州來某某事件,來某某和許某某財產最有可能的分配是怎樣?
謝好友誠邀!杭州女子失蹤案最終反轉成謀殺案。如今,來女士被碎尸萬段,慘赴黃泉,許某某以身試法,身陷囹圄,不久將被法院審判,狗命難保,傾刻之間,來某某家庭家破人亡,只留下11歲的小女兒,成了孤兒。那么,來某某家里的財產又如何公平分配呢?我是這樣分析的:首先,要把所有財產的所有權分離確定下來,也就是要搞清那些財產是屬于來女士個人所有,哪些屬于許某某個人所有,那些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這個搞清了,接下來就好斷了,來女士的個人財產,小女兒有絕大多數的繼承權,頭婚大女兒有少部分的繼承權。許某某的個人財產,小女兒有絕大多數的繼承權,頭婚兒子有少部分繼承權,來某某與許某某的共同財產,我認為許某某犯下滔滔罪行,最受傷害的是小女兒,就應該全部歸她繼承,任何人不得染指。如今,有人傳說,許某某要把財產留給兒子,
4、“杭州女子失蹤案”的犯罪嫌疑人許某某會被判處什么刑罰?
作為一個多年刑事法律工作的從業者,我很篤定的說,除非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只要證據確實充分,那必是死刑立即執行無疑。故意殺人罪是老百姓比較熟悉的一個罪名,它屬于嚴重的暴力性犯罪,也是自古以來科刑最嚴厲的犯罪,殺人償命,早已成為千年來最樸素的善惡觀深入人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規定,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殺人償命,為什么法律又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才應當判處死刑呢?這是因為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以暴制暴,以命償命的刑罰理念慢慢改變,許多國家逐漸廢棄了死刑,我國也順應形勢,形成了少殺慎殺的刑事審判原則,所以,對一般殺人案件,如果有從輕情節,原則上不再判處死刑,但是,有一些性質非常惡劣的殺人案件,對殺人犯不殺顯然不足以樹正義,平民憤,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屬于性質嚴重的情形,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那么,什么樣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呢?一是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二是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三是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四是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五是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