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目前是三個方向。這個方案正處于改革階段,黨政機構改革先行一步,城管局改革暫停,園林局大部分地方都化為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承擔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的事業單位,下面重點論述一下縣級林業部門其它事業單位的改革趨勢,根據這個改革方案和原則要求,遼寧省在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的時候,將城管局下設的環衛、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管理等單位,統一改制為企業,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
1、事業單位改革中,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怎么改革?
園林綠化部門屬于公益二類事業機構,名義上掛著體制牌子,實際上已經企業化操作,下一步改革的大方向是轉企。剝離其園林綠化行政指導和公益服務職能,收歸城市管理委員會或者林業和園林局(不同地區機構有差異,以當地實際為準),成立園林綠化公司,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現城市園林美化和綠化,改企后,部分在編人員隨職能劃轉分流安置,其余人員在自愿的前提下隨單位改企,實行市場化管理,工資待遇與企業效益掛鉤上下浮動,不再按照事業單位標準核發。
部分工齡滿三十年或者工齡滿二十年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允許提前退休離崗,交社保接管,原來的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人員,根據改制后的實際需求進行清理,有崗位需要的,繼續聘任,沒有全部清退,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目前是三個方向:經濟效益較差、主體職責是公益服務的,剝離收費和經營職能改公益一類;經濟一般,可以保證單位正常運營的,維持現狀;經濟效益較好的、主體職責是收費和經營服務的,剝離公益服務職責轉企,
2、在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中,園林綠化機構如何改革?
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管干分離要求,園林綠化養護單位,養護作業服務逐步推向社會,由社會資源配置,一般是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解決干的事;養護管理職責予以保留,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考核、招投標管理、綠化經費管理撥付、制定計劃方案和管理制度等,解決管的事。編制和人員安置,綠化養護管理單位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保障,有的地方是差額撥款,其實質上沒有經費收入,早就按照國家要求不收取社會綠化費,又因編制長期沒有變更的歷史原因,財政前按照全額撥付,就是編制“懶得”變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這些遺留問題都會得到解決。
人員安置,管理崗位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保留在改革后的綠化養護管理單位,工勤崗位人員一般進入招標企業,有的地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管理,有的地方保留事業單位身份,按照企業管理,退休退職時仍然按照事業身份退休待遇,顯然后一種做法較為人性化,體現了改革的穩定性和以人為本的精神,回歸公益性。有的地方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單位,還具有上級行政機關委托綠化執法的職權,可是國務院的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地方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委托的情況,顯然是自行委托,依據國家法制部門司法解釋以及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是不能委托的,自行委托執法法律效率問題大,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3、事業單位改革城管局下屬的市政、園林怎么改?
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可以分部或者部分由社會提供服務代替的、或者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被明確劃分為生產經營類或者公益二類。不管是環衛,還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管理等,都屬于社會服務可以代替,或者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都被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剝離公益服務和管理職能,剩余的生產經營類職能同樣改企。
根據這個改革方案和原則要求,遼寧省在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的時候,將城管局下設的環衛、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管理等單位,統一改制為企業,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其承擔的公益服務和管理職能,由城管局承擔。城管局的管理方案,原來是整合成立城市管理執法局,以執法職能為主,公益服務職能為輔,這個方案正處于改革階段,黨政機構改革先行一步,城管局改革暫停。
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要求市縣不再成立“事業局”,由于職能和機構限額的影響,市縣又不可能將城管局成立為行政機構,因此,城管不再是“局”,另外,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是成立文化、農業、市場、環保、交通運輸五領域事業性質的執法中心,城管執法是單獨成立執法中心,還是綜合五領域執法之外的執法職能,成立綜合執法中心,還沒有明確的方向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