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1,3.試用期滿,單位不提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意味著雙方試用期已過,無需另行通知,4.試用期滿辭職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2.試用期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一種相互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3.試用期滿,單位不提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意味著雙方試用期已過,無需另行通知。4.試用期滿辭職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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