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為單純是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行為,即侵害法益的一種類型,簡單來說,危害范圍最大,犯罪行為是一種危害行為,但危害行為還包括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而且犯罪行為也不全是實行行為,因為有些預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并且實行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交叉關聯的,實行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因為實行行為人可能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其家庭安全的焦慮心理,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為。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重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 實行行為和危害行為有什么關系?危害行為包括 實行行為嗎?還是這是兩個...實行行為單純是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行為,即侵害法益的一種類型。危害行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生活概念,簡單來說,危害范圍最大,犯罪行為是一種危害行為,但危害行為還包括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另一方面,實行的行為也是有害的,并且實行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交叉關聯的,實行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因為實行行為人可能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而且犯罪行為也不全是實行行為,因為有些預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